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办〔1997〕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8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办函〔1998〕11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复函》)
三、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7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19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73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95元。(深民福〔1999〕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号《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
五、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44元。(深民福〔2004〕57号《关于特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标 签:
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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