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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2007-11-8 10:16:42 来源:http://www.chinalands.com/ 所属栏目:居民办事 作者:Admin 网友评论0
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拆迁位于深圳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
(四)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具有拆迁补偿安置能力。
如需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1份);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数额应为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即100%并保证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原件1份);(八)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下载中心:《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至拆迁期限期满,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事宜。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标  签: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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