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生产性经营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计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2、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如钢铁、煤炭、冶金、电力等)和经市政府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区其他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
2、特区企业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其他地方各税执行全国统一减免优惠政策。
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查询可直接与各征收分局税政宣传科或市地税局有关业务处室联系。
标 签: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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