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或者不拥有永久性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具体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这样三种:(1)中国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个人;(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将纳税人依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分别判定为居民和非居民,确定其纳税义务。第一类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但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第二类纳税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但若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香港人陈某担任香港某公司驻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1999年度他在深圳居住10个月,其余时间在香港,陈某在深圳工作期间有以下收入:每月薪金2万港元;在港的物业租金收入每月1万港元,还有每月3000多港元的存款利息收入。则他只应就深圳取得的每月工资收入2万港元在深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怎样确定所得来源地?
我国个人所得税判断所得来源地遵循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得,以被转让的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的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④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⑤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⑥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⑦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例(1):孙先生是香港人,受雇于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其薪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每月在深圳A公司领取的4000港元;另一部分是在香港派遣公司领取的每月12000港元。依据上述原则第1条,应就深港两处所取得的薪金在深圳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美籍华人李先生1999年4月1日受雇于美国A公司,到深圳B公司进行机器安装技术指导,工作了7个月。其工资由美国A公司支付,依据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事实,则共取得的工资不论是否在中国支付均应在深圳申报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下列各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它是指: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营利业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联、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文字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有技术使用权以及其它特许权利取得的所得。所说的提供或转让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价格计算,无凭证的实物由税务机关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算为金额。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或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上列各项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应税所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征收管理的要求,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类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相应的税率,随着级数的增加,税率也随之提高。所谓比例税率,是不论所得多少,均适用同一比率征税。这两类税率有各自的优缺点和作用。简单地说,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加强调节力度,对所得多者、负担能力强者多征税,对所得少者、负担能力弱者少征税,体现纵向公平,但计算较为复杂;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不论所得多或少,均按同一税率征税,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调节力度不如前者。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下表,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分别是: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分别是: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对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人劳务报酬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0%,对超过50000元的,加征100%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5、个人所得额中有多少需要纳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兼有下列各项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税。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指的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指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定额、定率扣除方法。对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对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则采取定率扣除20%的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税。
(五)对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2、房屋为建造费或购进价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其他财产的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正确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估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此类所得,无费用扣除。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税,分项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对其所得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还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再加扣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具体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此外,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单位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6、个人所得中有哪些项目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有哪些项目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税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中1、2两项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个人有哪些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下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业、阉禽畜、横水流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股票转让所得目前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短期停留中国的外籍人员工薪所得有何免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短期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不超过90天;
2、其所得是由境外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
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超过90天的计算,有如下限定:
1、分年计算。上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应按纳税年度计算,不跨年度计算。跨年度居住的,可以分别计算在每一纳税年度中是否居住超过90天。
2、按实住天数计算。外籍人员在华每一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天数。中间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可以扣除离境的天数,按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算是否超过90天。
3、从入境之日起计算。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以不计算在内。
10、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为便于征管,税法明确了纳税地点:1、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其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须合并计算纳税人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中一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1、个人所得税是怎样征收的?
根据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比较淡薄,个人收入渠道多、分散隐蔽,难以掌握,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为了实现有效征管,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依照这种方式的要求,一切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目前,有的地区税务部门为了促使扣缴义务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向有关单位制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当然,即使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税务部门发给的代扣代缴证书,仍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这类单位或者个人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12、什么情况下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13、个人所得税应在何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清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税法规定各项应税所得的纳税期限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为两种情形确定纳税期限:一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包括工资、薪金性质而应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计税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一种是平常没有取得收入,而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后的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具体是: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年结算税款的,在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其税法规定无需纳税,或在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项所得,其应纳税额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申报缴纳的,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预缴时,应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再进行汇算清缴。
14、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税率表)。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如有特殊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应再减除特殊规定费用)后的余额(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扣除费用总额4000元后),以适用税率计算征纳个人所得税。
例(1):张某1999年4月份工资薪金为2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应税所得:2500元-800元=1700元
应纳税款:1700元×10%-25元(速算扣除数)=145元
例(2):某外籍人员在深圳某公司任职,1999年2月取得工资的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税所得:30000元-800元-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26000元
应纳税款:26000元×25%-1375元(速算扣除算)=5125元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一般都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
15、外籍人员工资所得附加扣除费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毛收入中减除一些费用,包括生计费和必要费用,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区别居民与非居民、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分别减除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每月工资、薪金的扣除费用为800元,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根据其收入和生活水平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附加扣除费用标准3200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务院可以根据纳税人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对此进行调整。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并不是都能享受附加扣除费用的,按税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才可享受附加扣除费用的照顾。具体是:(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对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例:某香港人在中国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工资6500元人民币,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是:
应纳税所得额=6500-800-3200=2500元
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5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其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5%125=250元
16、稿酬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按次征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它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其在连载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例:李某1999年4月在某杂志发表论文一篇,获稿酬1000元。
应纳税额=(1000元-800元)×20%×(1-30%)=28
17、拍卖文稿所得如何纳税?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税,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定额、定率扣除方法,对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对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则采取定率扣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人劳务报酬一次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0%,对超过50000元的,加征100%。
例:王某因给某机构讲学,获得讲学收入45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500×(1-20%)×20%=720(元)
1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营利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和费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某个体工商户1999年1—4月经营收入为18万元,成本费用11万元,1999年1—3月已缴个人所得税款16687元,该个体工商户1999年4月应预缴税款为:
①1—4月所得:180000元-110000元=70000元
②换算为全年所得:70000元÷4(月数)×12=210000元
③当月应预缴税款:[210000元×35%-6750元(速算扣除数)]÷12×4(月数)-16687元=5563元
20、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奖金性质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除月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王某承包经营某公司商场,一年所得为15万元,应纳税款为:
应税所得:150000-800×12(月数)=140400
应纳税款:140400×35%-6750(速算扣除数)=42390元
21、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要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
例:李某1999年4月出租房屋取得收入6000元,已纳房产税10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元-1080元)×(1-20%)×20%=787.20元
2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此类所得,无费用扣除,适用20%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此类所得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因购买某公司债券,年终获得利息500元,其应纳税款为:
500元×20%=100元
23、偶然所得如何征税?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的中奖所得,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都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4、财产转让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个人在转让财产时,往往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在其取得(拥有)被转让的财产时,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便是取得或转让财产的成本,理应从转让财产的收入中剔除。因此,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依转让的财产而定。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进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税金和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税金和费用。
例:王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转让他人,原价8万元,以10万元卖出,购置过程中交纳了车辆购置费1万元,卖车过程中支付国家规定的税费4000元,则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80000+10000+4000)=6000元
25、个人所得税已纳税款怎样抵减?
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纳的税款,可持完税凭证从其应纳税额中减除。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的纳税义务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应在中国纳税。但其在所得来源国依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持完税凭证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具体方法是: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国(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该国(地区)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全部减除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高于减除限额的,只能抵扣相当于减除限额的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超过减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减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补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权)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其全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税率)]×(1-30%)=1680(元)
即其抵减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的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前提条件下补减。
26、个人所得税对“次”是怎样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等八个应税项目,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次的具规定是?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前者如代客设计家庭住宅图纸,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后,根据协议取得一笔收入。后者如某评书演员应约在电视节目中演播长篇评书,每日按排一次,每次20分钟,连续演播三个月,在此情形下,应以其一个月内演播评书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作者将同一作品既出书,又在报刊上连载,应将出书和连载取得的收入分为两次计税。如果同一作品出版后,又增加该作品印数,并取得加印稿酬,应将该加印稿酬与以前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的,应合并连载同一作品的所有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财产转让所得。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7、个人所得为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的,怎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如果所得为实物或是有价证券,则应将其折算金额,才能计算其应纳税所得。具体折算方法是: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的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所得部分,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1):王某在六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美元,假定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统一价是100美元况换825元人民币。则王某的工薪所得=3000×8.25(汇率)=24750元。扣除800元费用额后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2):李某去年承包经营一家外资企业,在去年12月份获预付承包费10万美元,并在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价1美元=8.625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今年1月份又取得去年承包费收入5000美元,假设去年年底的汇率为1美元=8.65元人民币,则李某去年全年承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对已按次预缴税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预付的10万美元为86.25万元人民币;(2)对应补缴税款的所得5000美元应按去年年底汇率折算为43250元人民币;(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62500元+43250元-9600必要费用(800×12)=896750。
28、同一纳税人兼有两项以上应纳税所得的,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一纳税义务人同时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时,可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各项所得减除相应费用并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义务人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该月还取得一次稿酬收入2400元,其该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
(1600-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55元
(2)稿酬所得应纳税:
(2400-800)×20%(税率)×(1-30%)=224元
该纳税义务人本月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79元。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应合并所得计算纳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应并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个体工商户将一台闲置的机器出租给他人使用,一年取得租金收入12000元,同年取得一次稿酬收入7000元,生产经营利润27500元(已扣除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由于出租机器的收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应计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纳税;而稿酬所得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故应单独计算纳税。这样,该个体工商户本年应纳税的所得分别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9500元;稿酬所得5600元(7000-7000×20%),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29、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如何征税?
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对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对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深圳市为不足16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深圳市为“当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深圳某公司一中方雇员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取得年终奖金12000元,则其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1600)×10%-25=115元
(2)年终奖金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
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5+2025=2140元。
30、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时,怎样计算应纳税款?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换算及计算公式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的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一家合资公司的某外籍职员月工资8000元,其个人所得税款由公司负担,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4000(费用扣除标准)-125(速算扣除数)]÷[1-15%(税率)]=4558.82(元)
应纳税额=4558.82×15%(税率)-125(速算扣除数)=558.82(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的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某歌星参加一次演出,出场费为税后收入20,000元,即由演出主办单位代付税款,代付税款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速算扣除数)]×(1-20%)÷[1-30%(税率)×(1-20%)]=18947.37(元)
应纳税额=18947.37×30%(税率)-2000(速算扣除数)=3684.21(元)
按上述计算结果,如果单位为该歌星代付税款,除向歌星支付20000元报酬外,还应向税务机关纳税3684.21元,单位实际应支付23684.21元。
假如主办单位不是代付税款,而是代扣代缴税款,则其应扣缴税款为: 20000×[1-20%(费用扣除率)]×20%=3200(元)
实际向该歌星支付16800元,总计支付20000元。
(三)稿酬所得适用的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元)÷[1-税率×(1-30%)]
2.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1-税率×(1-30%)×(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公式1、2、3中的税率,是指稿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例:张某1997年8月在某报刊上发表小说连载,获稿酬5000元,由报社代付税款,代付税款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1-20%×(1-30%)×(1-20%)]=4504.50(元)
应纳税额=4504.56×20%×(1-30%)=630.63(元)
按上述计算结果,报社为张某代付税款,除向其支付稿酬5000元外,还应向税务机关纳税630.63元,单位实际应支付5630.63元。
31、外国个人因受雇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果所得支付地在中国境外,是否要在中国缴税?
对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必须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如某英国人受雇在深圳一外商投资企业任经理,月薪10000元人民币,企业在英国支付其每月薪金,则该英国人每月应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825元。
(10000-4000)×20%-375=825
32、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在待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七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人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降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日工资薪金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示例说明
示例1: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于1999年度受派来华,为该外国公司承包的中国境内一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天数累计为85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工作累计不超过90天,需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国家税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第一款的规定,判定其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经核查,该承包工程项目采用核定利润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华会计帐簿中未列明人员工资费用,但由于该个人为该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雇员,并且是受派在该工程项目中工作的,其工资应由该工程项目负担,根据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该人员的工资、薪金虽然未在工程项目帐簿中记明,但应视为该承包工程项目负担,其在华工作85天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协定国家处理原则同上)。
示例2:某外籍个人担任中国境内某国公司驻华机构代表职务,其1999年度在华工作的天数连续计算为60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不超过90天,需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其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经核查,该机构仅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没有设立明细帐簿列明该代表的工资薪金。但由于该个人是该外国公司驻华机构任职人员,其工资薪金应由该机构负担,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虽然该个人工资薪金没有在该机构帐簿中列明,但应视为由该机构负担了其工资、薪金,应视就其在华工作60天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需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协定国家处理原则同上)。
示例3: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在1999年度中受派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累计为200天,其工资、薪金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但由于其在华工作时间超过了90天以及我国与其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其在华20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4:与我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市场推广部经理助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万元,该企业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4千美元,该个人1999年度在境内履行职务实际工作250天,在境外实际工作115天。由于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已超过90天,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50天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示例5:一香港人担任一家香港公司驻北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其1999年度在我国税务管辖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实际工作200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就其取得的来源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在中国境内支付,均应仅应其在境内200天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6: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4千美元,该个人1999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外履行职务。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其在我国境内34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25天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7:某外籍个人在1999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万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千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1999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180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其1999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
(1)由于其系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该人员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1999年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则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千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万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征税?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5、个人取得董事费如何征税?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6、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7、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人个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8、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9、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那么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40、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1、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2、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41、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4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3、关于深圳特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和消费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经市政府同意,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特区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前,先扣除房补或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的个人扣除房补,公司企业的个人扣除住房公积金),再扣除特区物价补贴500元和特区保留津贴300元。
房补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个人负担部分,并上缴有关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 我市龙岗,宝安两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4、关于境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的征税问题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1、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演出的个人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具体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其向演出个人结算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的各项应纳税款,凡演出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该个人所欠应纳税款。对于未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后的七日内,应将合同,资料报送各有关演出、表演活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5、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所得是否可以免税?
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教育事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我国人民精神文明和基本素质的提高,对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事业的高尚行为,应当给予鼓励。公益事业,如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对其捐赠也应给予支持。因此,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应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当给予扣除。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那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6、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解缴税款或偷漏税款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税法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或者税务局批准延期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所偷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7、附: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说明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我市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这项制度与所有纳税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密切有关,切不可粗心大意。
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面广,层次多,情况复杂,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属税务机关咨询和领购有关资料,认真学习并严格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表须知
(一)负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须填报该表。
(二)个人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将该表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每月七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扣缴义务人不填列或未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列支。
(六)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或国籍:指取得收入人的单位或国籍。
2、单位地址或住址:指取得收入人的单位地址或住址。
3、电话号码:指取得收入人的电话。
48、个人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税后,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使用合作社、农村使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