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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印制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地图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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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条、第19条; 2、《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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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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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2、持有关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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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定的加工合同书(原件1份); 5、《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原件1份); 6、《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原件1份); 7、著作权证明文件、有关出版物样品; 8、《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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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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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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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主管处室审批; 3、同意的发放《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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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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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随任务批准书时限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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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印刷企业凭此开展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制活动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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