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主被盗刷告超市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4年8月27日,陈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个人金卡,他与银行约定:在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由陈某承担。2006年1月5日,他突然发现信用卡不见了,赶紧挂失,然而信用卡已经被盗刷走了6700余元。经查询,他找到了小偷盗刷卡的超市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他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
卡主未尽保管责任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立即报警,并向银行办理挂失。现在的争议焦点是,信用卡盗用损失的发生,谁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
首先,陈某未尽谨慎保管和及时挂失的义务。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带来便利和快捷的消费服务时,应承担谨慎保管、及时挂失的义务。由于陈某没有尽到谨慎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义务,导致信用卡和身份证一起丢失增加了被冒用消费的风险,陈某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字体不同超市要担责
法院经审查认为,消费时在信用卡签购单据上签写的“陈XX”三字,与陈某申办信用卡时预留的“陈XX”三字的字体及运笔习惯显然不同,故法院推定商场在受理该信用卡消费时没有尽到认真审核顾客签名的义务,致使陈某的信用卡最终被他人冒用,超市对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对比两者之间的过错,陈某未尽谨慎保管义务,直接导致损失的发生,故陈某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超市在核对持卡人签名时虽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但超市审查了持卡人的身份证,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是信用卡被盗用的次因,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故两者的责任应该六四开,超市最终要赔偿2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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