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二十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二十四、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二十五、生育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二十六、在职或劳动年龄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8%(单位6%、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生育医疗保险费0.5%。
二十七、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
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随子女入户深圳老人按18年一次性趸交,其余退休人员按月缴交。
二十八、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二十九、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三十、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三十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三十二、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三十三、综合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三十四、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如何分配使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十五、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十六、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七、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十八、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可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十九、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四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康中心就诊有什么优惠政策?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 签: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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