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八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时,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八十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是否应查验参保人身份?
是。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八十四、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做什么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2.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3.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十五、哪些情况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
6.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十六、哪些情况到结算医院报销相关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1.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2.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3.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八十七、哪些情况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2.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八十八、医疗费用报销在报销时间和提供资料方面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八十九、对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及社区门诊统筹金,有何特殊规定?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九十、卫生部门应如何配合医保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
九十一、举报医保违规行为有无奖励?
有。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十二、对社会保障卡有何相关规定?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挂失后补办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证件及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其中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丢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
九十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九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如何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五、参保单位违规参保的,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六、骗保的如何处理?
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七、医保参保人在3月份能否按新办法享受医保待遇?
不能。新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即3月份才能按新办法缴交医疗保险费和分配资金,4月份才能按新办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标 签: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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